山东声学学会人员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学会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明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公平合理、奖励得当;
㈡ 奖励及时、注重实效;
㈢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㈣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条 学会处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 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㈡ 坚持惩处与奖励相结合;
㈢ 坚持惩处公平得当;
㈣ 坚持惩处及时公开。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主管学会人员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主管学会人员惩戒工作。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学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㈠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㈡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㈢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㈣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嘉奖;
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 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给予奖励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按要求上报。
第九条 给予人员奖励,应严格评选条件和报批程序,控制表彰周期和数量。
第十条 对获得奖励的人员,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奖金数额常务理事会商定。
第三章 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法纪的人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㈠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
㈡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㈢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㈣ 对触犯刑律,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或除去会员资格处分;
第四章 奖励的撤销和行政处分的解除
第十二条 获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
㈠ 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的;
㈡ 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㈢ 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奖励撤销后,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并追回已享受的经济待遇。
第十四条 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予以解除:
㈠ 警告处分满半年;
㈡ 记过、记大过处分满1年;
㈢ 降职、撤职处分满2年;
改正错误,是指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犯与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同一性质的错误,也没有其他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行政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处分期限的一半。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最多不超过1年。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或重新犯有此类错误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特殊贡献,是指人员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声学学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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