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声学学会章程
(山东声学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山东声学学会,英文名称为Acoustical Society of ShanDong,英文缩写为ASSD。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社团,是由从事声学及相关领域研究、教学、科研、咨询、施工的单位及相关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全省性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声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声学及相关领域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学会优势,促进有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和协作,组织和参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为“科技兴国”、“科技兴鲁”服务,推动山东声学及相关领域科技事业发展,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会址设在山东省青岛市。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声学科学技术水平;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科学技术合作,建立同国内外科学技术团体与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开展知识更新教育,帮助会员补充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发现和举荐人才;
(四)普及声学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
(五)对山东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水平评定,及提供各种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六)做好山东省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工作,及时传达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声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七)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八)通过互联网等平台,做好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声学科技领域(教学、科研、咨询、设计、施工及相关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单位,可加入单位会员;
(四)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学会业务范围工作的科技人员,涉及本会业务范围并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可申请加入个人会员;
(五)在校研究生,经专家推荐,可申请加入个人会员,并免交会费;
(六)对本专业、学科发展和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成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在本学会期刊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论文。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撰写论文或科普文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因工作变动,或无故不参加学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他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通过评比达标、表彰奖励等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选聘任对本学会有较大贡献的往届学会领导、著名专家学者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或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应设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监事人数由本会规定,一般不超过9名。3人以上的设立监事会,构成人数应为单数,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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