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声学学会学术规范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学术管理,加强学术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保密规定。
七、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八、学会办公室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办公室为举报人保密。
九、 接到举报后,办公室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十、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人,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据章程作出处理决定。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声学学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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