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规章制度

山东声学学会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一、证书种类:

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证书登记注册与年检

1.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秘书处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2.学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秘书处负责办理。

3.秘书处负责学会法人登记证书、各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学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年检总结工作,并送主管部门审查。

三、证件保管:

1.学会证件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学会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学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三、证件使用:

1.建立学会证书使用登记簿。

2.学会证书的借用、借出及复印:由借证人在学会证书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证书管理人员必须在证书复印件加盖“注明用途、使用范围”的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限。任何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均需秘书长签字批准后,办公室才予办理。

四、责任罚则

1.各种证件如发生丢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和损失费用。

2.各种证件未按时收回,除责成管理人员收回外,并处以罚金。



山东声学学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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